文化部出台《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0-07-26 00:00:00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

    为规范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促进其科学发展,更好地发挥引导、示范作用,继近期下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后,日前,文化部出台《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评选条件,明确了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进行总量控制的管理思路。《办法》还规定了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考核办法,并明确对考核不合格的园区将撤销其命名。
 
    《办法》提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建设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进行。《办法》明确由文化部负责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督。 
 
    《办法》规定,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每次命名不超过两个。此外,原则上每个省级行政区内园区总量不超过两个。 
 
    《办法》明确了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达到的条件,除符合当地文化产业规划等条件外,还包括“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他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20%”;园区内还需“已经聚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等条件。《办法》还规定,对评审合格的园区,经文化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后,还需在文化部网站和《中国文化报》上公示,公示期为20天。 
 
    《办法》规定,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每年4月需向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报送年度发展情况,并且如果园区对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出重大调整时,须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备案。 
 
    此外,文化部将根据《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建设目标考核,每两年举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办法》还明确规定如果园区有“损害消费者利益,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改变园区性质”等行为时,将被撤销命名。 
 
    据悉,截至目前文化部共命名了两批4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这些园区在当地文化产业发展中均起到了较好的引导、示范作用。而在此前,为了规范同样由文化部命名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部也曾下发过《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